2016年1月4日

障礙者社區居住權 立法院公聽會

人:陳節如委員
主辦單位:陳節如委員國會辦公室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
    間:十月二日星期五下午二點起
    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壹、     居住權是基本人權
聯合國於1985年起,將每年十月第一個星期一訂為「世界人居日」(World Habitat Day),宣示居住是重要權益。於20061213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 第十九條獨立生活和融合社區亦明示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
台灣於2011113日通過之住宅法亦宣示居住是基本人權,國民應有適宜之住宅。並於201481日通過CRPD施行法,揭示該公約具國內法律之效力,並要求各級政府負責籌畫、推動及執行各項規定。另於200765日修法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亦要求各級政府辦理社區居住服務。

貳、     獨立,是人權核心
獨立,代表意志自由自主,是人權核心。
1950年代以前歐美身心障礙服務以提供大型集中式教養機構服務(institution care)為主,1960年代逐漸走向以社區為基礎的社區照顧(community care)模式。1970年代進一步發展獨立生活運動,美國於1982年組成「獨立生活全國會議」(National Council on Independent Living ) ;歐洲14個國家於1989年組成「獨立生活歐洲會議」(European Parliament Independent Living Resolution ),更積極倡議透過福利服務支持系統(support service)協助,身心障礙者有權選擇與決定留在社區居住(community living),並與社會融合(social inclusion) 之獨立生活方式。
參、     社區居住是國際潮流
聯合國自1960年代開始大力推動世界各國發展「去機構教養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福利措施瑞典於1993年、挪威於1995年完全關閉教養院英國白皮書亦要求2004年必須關掉所有的教養院。美國關閉16床以上的教養院,居住服務型態以4人以下為主。而日本亦禁止全日型住宿機構的興建,並獎勵機構轉型提供社區居住服務。由此可見,社區居住是國際潮流。
肆、     台灣拒絕融入世界潮流
2007年比較台灣三種居住模式 100床以上教養院、50床以下的團體家庭、六人以下社區居住)研究報告(周月清等)指出,社區居住方案之住民生活品質較高 (住民有較多個人活動安排的選擇,以及較少的制式化安排活動),工作人員工作滿意度亦較高 (比較有自主性)。
該研究亦指出,社區居住方案營運總成本亦低於教養院。比較三種模式服務成本(土地及建物折舊不算,由受訪服務單位自填),社區居住最便宜,平均每人每月服務成本新台幣17,638元,次為團體家庭20,920元,最貴為教養院的28,067元。以陽明教養院為例,分析其2015年預算, 一名服務使用者(含日間、住宿) 一個月預算為83,496; 進一步分析其2016年預算2.99億元,對比服務人數357人,初估服務 一人一年約需8375百多元。
遺憾的是,中央政府從未正視國際潮流與客觀事實,從未積極提出更有效之去教養院政策措施,甚或100床以上的教養院仍然持續成長。總而言之,目前台灣障礙者居住的政策立場:重教養院輕社區居住,違反國際潮流。
一、補助不同,社區居住政策無誘因
2015年,全日型教養院165間,實際服務13,336人;然而,社區居住方案 101家戶,服務約400人。同為居住服務,然而,社區居住補助卻少於教養院補助,致使非營利社會福利組織不願意經營此方案。生活品質更好,補助卻更少,實違反常理。
二、以申請審查制管控社區居住方案發展
教養院依需求給予補助,只要有服務使用者就有補助,不限服務量,亦可永續居住永續經營。反觀,社區居住以申請審查制實施,限定家數,並限定居住年限,作為方案管控,限制政策發展。
三、缺乏多元社區居住方案
各縣市普遍缺乏到宅社區居住支持方案、缺乏社區居住個人助理方案、缺乏完整的社區居住輸送系統。
四、社會住宅排拒障礙者
社會住宅無法租賃給經營社區居住之法人、非中低收入戶之障礙者無力負擔社會住宅租金、缺少無障礙社會住宅存量、社會住宅離障礙者工作場域太遠。
伍、     本聯盟主張
1.         依循聯合國障礙者公約之初次與每四年國家報告進程,衛福部需具體提出障礙者社區居住發展策略。
2.         與國際潮流接軌,衛福部應提出台灣去教養院之具體時程與轉型機制。
3.         建立政策誘因,以權利與需求為導向,提高社區居住方案補助,以鼓勵非營利組織經營,以維護障礙者社區居住權益。
4.         內政部應修改住宅法,讓經營社區居住方案之法人可以承租社會住宅,並推動租賃市場法制化,以利該方案具穩定承租之根基。

公聽會結論
感謝陳節如委員主持公聽會並做出以下五點具體結論,責成各部門應執行及追蹤事項。
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七條規定,兩年內之初次國家報告及每四年國家報告中,衛生福利部應具體提出障礙者社區居住發展策略。
2.    有鑑於現行社區居住方案之補助條件比機構服務低,為建立政策誘因,以權利與需求為導向,提高社區居住方案補助,以鼓勵非營利組織經營,以維護障礙者社區居住權益。建請社會及家庭署應積極檢討提高社區居住方案之補助金額,並於105年之補助辦法中修正。
3.      營建署應配合修改住宅法,讓經營社區居住方案之法人可以承租社會住宅。並於推動租賃市場法制化過程中,積極協助法人得為服務身心障礙者租用住宅,該住宅持有人得比照公益出租人。
4.      營建署應於三個月內檢視現行租屋平台功能不彰的問題,並強化租屋平台功能,提供屋主出租誘因,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市場上租到無障礙的合適住宅。請社會及家庭署邀其各縣市政府及社區居住服務單位於六個月內完成社區居住服務成本分析,並完成補助和收費標準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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