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人:陳寶珠/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
附設晨曦發展中心 主任
壹、 住宿機構因應相關法規修改可能面臨的挑戰:
法規/計畫代號:
(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條文(97.1.30)
(乙):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97.1.30)
(丙):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實驗計畫(95.8.15)
民國六十年代,台灣社會開始逐漸關心智能障礙者的教育與生活,身障機構也逐漸開始發展,到民國七十、八十年代,因為政府獎助興建身障機構,使身障機構像雨後春筍般的大量興起。依民國96年9月政府統計報告,身障機構目前有254所,其中住宿型機構約有153所,占身障機構的六成;而住宿人數在200人以上的,有27所;29人以上至200人的住宿機構也有81所,這些機構從設立至今,大都已有十年、二十年以上的歷史。
隨著社會環境變遷與對身障者的尊重,智能障礙者的居住服務不再只是隔離式、單一化機構安置式的選擇,台灣也開始發展出社區化、多元化去機構的服務模式,身障機構不再以「大」為目標,逐漸轉向社區化、小型化的趨勢。
97年1月30日政府公告新修訂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條文」(代號甲),明訂新設立之身障機構服務人數不得超過200人(第五條)及住宿機構之每一寢室至多設四床(第十三條)。此瘦身法規是為提升身障者的生活品質,立意是好的,但是對已設立十年、二十年以上的大型住宿機構,要如何配合「瘦身計畫」呢?可能因應的方法是對服務使用者實施「只出不進」原則,若有服務使用者結案,原空出的床位則不要再釋出,讓服務人數逐漸減少。但如此的因應方式,機構要面臨的是幾年內不會再有申請者,機構內的服務使用者也將面臨集體高齡化,對新的服務需求者與機構組織的發展計畫將是一大挑戰。
另一個配合提升居住品質的因應方式是將每間四床以上寢室都縮減到四床以下,但如此原機構的住宿空間將會不足,應如何為容納不下之服務使用者規劃新的居住空間呢?是再興建29人以下的小型夜間型住宿機構嗎?或改申請社區家園方案嗎?但是原住宿機構是十幾年前內政部全額獎助興建的,若住宿人數縮減,是否又不符合當初政府獎助興建的約定呢?
97年1月30日另一新修訂的法規是「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代號乙),明訂機構欲申請擴充業務應具備之條件(第十四條)。原住宿200人以上的機構已不符合擴院條件,因此機構若因地區需求想要擴展業務,必須思考發展新的服務模式及克服新的服務模式與原組織的整合關係。即使100人以下的住宿機構也面臨因未滿200人雖可以擴院,但因擴院地點因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而使原已購買要發展擴院的土地規劃停滯。該機構又要如何因應呢?
新修訂之機構立案與設施設備相關法規,衝擊住宿機構之發展,以下提供可能的案例:
2008.03.29 陳寶珠主任製表 |
實務單位分享之二
德蘭社區家園立案經驗分享
楊美華/德蘭啟智中心 主任
一、 家園的開始(一) 服務對象的需求改變
(二) 希望提供更多的服務選擇
二、 服務前的準備:
(一) 問卷調查
(二) 國內的參訪
(三) 國外的參訪與實習
三、 家園的立案
(一) 提出申請(91年5月28日)
準備文件:
1. 家園名稱、地址、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2. 家園設立目的及計劃書
3. 家園平面圖
4. 產權證明文件
5. 財產清冊
6. 預算表
7. 家園收費標準及服務辦法
8. 組織表、工作人員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二) 立案通過(92年4月24日)
四、 立案的困難
(一) 無前例可循
(二) 標準糢糊
五、 立案的優缺點
(一) 優點: 有相關的補助
(二) 缺點: 相關辦理要參照標準較模糊
六、 結語
建議
(一) 社區家園應再拓展更多的可能,以符合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
(二)社區家園可採「登記」或「證照」的方式
實務單位分享之二
幼安教養院
林勤妹/幼安教養院 院長
一、當有50位服務對象移出,機構要怎麼處理?二、服務空間不足時,要擴院增建?還是縮編人數?
三、社區居住增點太慢,要直接「立案」成立小型夜間住宿單位嗎(30人以下)?
因應98年度每位服務使用者,住宿空間為5坪,對幼安目前住宿空間而言,勢必縮減至少30床轉入社區,對機構的影響有下列幾點:
(一)政府對於社區居住的經費不明朗。
(二)社區居住服務人員的培訓機制不完整。
(三)工作同仁對於社區居住的概念停留在機構型的照顧模式。
(四)社區的接納度。
若以50位住民轉移到社區居住單位,依照一居住單位至多服務6位住民的前提下為思考,需新成立8家加上原有共9家。且依照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實驗計畫,第肆點實施策略與方法中規定-社工員:學經歷應比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社工員資格,其負責之居住單位最多不超過三個。生活輔導員:學經歷應比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保員資格,其負責之居住單位最多不超過二個。
(一)需考量機構人力:
1.社工人力,由機構二位社工(50位院生居住於社區,機構只需二位社工人力)各兼辦一-二個居住單位,另一位社工專職辦理三個居住單位,再增聘一名社工。亦或另聘二位社工加上原有一名社工人力專職專辦社區居住服務。
2.夜間輔導人力,夜間工作人員3位轉移到社區居住服務單位,加上既有官老師,另聘1位夜間輔導員。
3.服務人力培訓須於方案規劃時,含括在內。
(二)轉出服務對象的篩選:
1.情緒穩定、具基本自我照顧能力、健康狀況穩定者,建議以安親班30位學生加上訓育及長青學生(40歲以上)20人。
2.排除頑性癲癇及服用精神科用藥者。
(三)居住地點選擇:
1.尋求建設課資源,尋找適合國宅,建議以公寓式為主,以利
將來政策走向需立案時。(30人以下小型住宿單位之立案)
2.尋求仲介業者協助尋找適合居住點。
3.請家長成員協助尋找適合居住點。
4.建議承租以降低母機構經費負擔。
第四篇:實務單位分享之三
春暉啟能中心發展社區居住問題
鄒輝堂/春暉啟能中心 主任
一、背景說明春暉啟能中心自1984年2月利用三重市一廢棄蚊香工廠,約400坪土地,房舍面積約200坪,經整理之後開始服務身心障礙者,第一批住宿人數為6人,工作人員3人,後因接受勞委會職訓局委託辦理智障者職業訓練及要求住宿服務者日漸增多,乃增建鐵皮屋做為住宿房舍。76年在臺北縣政府立案,後因遭受火災,經臺北縣政府及內政部補助購置位於三重市重新路四段巷內之房屋為中心使用。住宿人數為25人,分成3層樓,另外租用附近套房為女性住宿之用。以社區居住而言確實是在社區的公寓內,一切設施設備均為家庭式。
為解決日漸增多個案之要求及家長對老化問題的憂心,乃於1990年購置三峽一塊約三甲地之山坡地,開始規劃為為老年安養的照顧機構。以搬遷為由提計畫向內政部申請建築經費。經十五年之整地建築,於2006年4月正式落成使用,機構名稱經臺北縣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為臺灣春暉學苑。同時三重之春暉啟能中心亦正常運作。
遽料內政部不同意臺北縣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為臺灣春暉學苑之舉,以當年中華啟能基金會申請建築經費為遷建為由,要求在三重之春暉啟能中心需全部搬遷至三峽,同時取消臺灣春暉學苑之立案資格。
2007年10月,在三重之春暉啟能中心已全部搬遷至三峽,原有日間通勤之個案也被逼選擇住宿,因家長也有先佔床位的考量,三峽院舍短期內暴增至住宿人數為125人。
二、目前與社會局接恰情況與問題
個人於2008年1月進春暉啟能中心服務,基於之前服務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期間對社區居住的推動,希望中華啟能基金會在三重原有房舍及三峽市區內另有一提供替代役住宿的房舍,能規劃做為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的地方。但政府單位以機構的服務不宜跨越機構為由,表達對個人的規劃構想的不贊成,同時表達在居住的學員不可以列入機構的服務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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