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之道:行政支持+補助隨轉 內政部有責制定配套辦法
資料彙整/編輯小組
97年9月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與中華民國啟智協會共同發起「身心障礙機構服務何去何從?」連署活動,提出三個訴求;
壹、「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資格生變,導致機構經營困難。
貳、新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寢室設施之新規定 ,機構轉型勢在必行,亦為臺灣服務轉型新契機,內政部應善加利用,提出機構轉型配套措施,集結眾人智慧,以作為妥善準備。
參、新版「身權法」之推動、相關子法之修訂與相關服務之執行,政府準備好了嗎?
當時總計100個團體/機構響應連署,然未獲得內政部妥善回應,機構聯繫會報上官員甚至指責機構間擅自發起、參與連署;之後內政部於98年公布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內政部補助興建院舍申請縮減原補助床位數改善計畫審核原則」,要求機構依此辦理,此一原則亦無法解決機構的困境。
這段時間以來,機構受限既有建築格局、缺少改建經費等困境無法解決寢室空間,此外,因政府缺乏配套辦法,讓機構在足額提供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和符合寢室空間規定間左右為難,若將轉出的服務使用者轉銜至社區居住方案,又缺少補助誘因,家長接受度不高,募款能力較欠缺的機構也無力負擔。
因此100年5月間,本聯盟與啟智協會再次進行全台「住宿機構縮減床位之影響」調查,期盼此一調查分析能做為建議政府協助機構轉型之參考依據。問卷收集於100年5月31日截止,總計62家回覆,調查發現:
1. 很多機構並不清楚了解相關規定,政府宜加強宣導;
2. 目前社區居住方案的實施辦法中,尤其補助的不足令機構卻步,無法促成機構轉型;
3. 縮減床位之相關配套措施缺乏,其中涉及行政部分,內政部有責積極協助機構。
住宿機構縮減床位之影響調查問卷結果分析
100.06
問卷企劃:李崇信理事長、王秉哲理事長、陳寶珠理事 (主任)、林勤妹理事(院長)、蔡春足園長、李榮崇院長、鄒輝堂院長、張淑娟常務理事、余丹鳳組長、林子靖專員
問卷彙整統計:朱貞歷專員 問卷分析:張淑娟常務理事
問卷分析校稿:周月清理事(教授)
一. 填答資料分析
回覆機構數:62家
1.機構類型
- 小型機構: 12家,佔19%。(29人以下)
- 一般機構: 44家,佔71%(100人以下22家;100~200人以下22家)
- 200人以上: 6家,佔10%
- 寢室人數未符合4人以下者: 27家,約佔44%。
- 寢室平均每人空間未符合標準者: 21家,約佔39%。
- 人數與空間皆符合者: 23家,約佔37%。
二. 對不符合設置標準的因應
- 不符合標準之39家機構中,有29家(約74%)表示需要縮減原立案之收容人數才能符合設置標準。
- 不符合之機構中,有8家是不知道或是對辦法不了解而認為不需要調整,例如服務尚未滿床、服務植物人或不收服務費等。
三. 以社區居住服務方案來做為縮減床位因應方案之意願
五.其他建議
設施標準每年在更換,七平方米對一般家庭設施寢室空間也未達到此標準,對機構要整修符合規定,相對有困難,提供服務品質並非單純的硬體設施設備,加強軟體及提供好的照顧服務品質,其服務費用應相對比例提高。
在近幾年才依據政府相關法令新建住宿型機構,當評估現行依法所建及配置人數之空間的真切不當性,再考慮修改空間的安置人數。唯該整修經費應由政府部門全額補助,並提供整修期間服務使用者安置之處所。政府部門在執行上應設定近幾年內新建者,於幾年內不用修改,且以同一標準為依據,也就是依規定同一標準所建之機構應有同樣的緩衝期限,並對整修費用予以全額補助才是。
縮減床位計畫應以“人”為優先考量,改建為輔。縮減床位後應給予機構適當補助,如:編制內人員薪資提高。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實施後各機構普遍滿床,導致轉介不易。家屬也無讓服務使用者離院回歸社會的意願。是否可做些配套措施鼓勵家屬帶服務使用者回家,回歸社會。
六. 本問卷調查的限制與發現
2. 寢室規定除了每間人數須在四人以下,且小型住宿機構每人寢室平均應有五平方公尺,一般住宿機構每人平均應有七平方公尺。此規定乃是兩項條件皆須符合,且是以機構當初立案收容人數為計算基準。
3. 第九次機構評鑑將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納入。
七. 建議因應策略
2. 簡化縮減床位之重新立案程序
3. 改建/增設/修繕等之經費補助措施
4. 若機構採用”社區居住服務方案”作為縮減之因應,服務對象之機構托育養護費可轉移。
5. 設立專業之輔導與諮詢機制,以協助機構因應改變。
一、呼應新版身權法權益維護之要求,政府應善用此契機,提出「台灣教養院轉型策略與計劃」,並與國際接軌。
二、服務轉型之法令鬆綁或重新修訂至為繁雜,因此,機構轉型應從公立教養院做起,是為最佳策略。內政部宜有計劃地以此轉型經驗提出轉型措施,重新修訂法規、建立服務模式、設算經費與設立期程等,並以行政系統統一解釋,使民間機構有所依循(而不是目前依各政府各承辦人員不同認定,混亂如瞎子摸象般作業,法令碰壁了就轉個彎、轉個彎又碰壁了;民間機構無所適從,本來合法一下子變非法,被要求限期改善,痛苦極了。)
針對此議題若您有話要說,歡迎email至taiwanliving@gmail.com 社區居住聯盟 秘書處,謝謝您!
四. 面對縮減床位之執行困難
五.其他建議
- 簡化變更立案作業方式,以協助機構進行縮減人數。
- 服務成本相對增加,建議提高補助費。
- 夜間住宿機構之托育養護費補助額度應與日間機構相等。
- 請社會局增設住宿機構,供中心服務對象轉介。
- 市府需要有全面思考,改善機構的設施設備及人員配置標準。
設施標準每年在更換,七平方米對一般家庭設施寢室空間也未達到此標準,對機構要整修符合規定,相對有困難,提供服務品質並非單純的硬體設施設備,加強軟體及提供好的照顧服務品質,其服務費用應相對比例提高。
在近幾年才依據政府相關法令新建住宿型機構,當評估現行依法所建及配置人數之空間的真切不當性,再考慮修改空間的安置人數。唯該整修經費應由政府部門全額補助,並提供整修期間服務使用者安置之處所。政府部門在執行上應設定近幾年內新建者,於幾年內不用修改,且以同一標準為依據,也就是依規定同一標準所建之機構應有同樣的緩衝期限,並對整修費用予以全額補助才是。
縮減床位計畫應以“人”為優先考量,改建為輔。縮減床位後應給予機構適當補助,如:編制內人員薪資提高。另「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實施後各機構普遍滿床,導致轉介不易。家屬也無讓服務使用者離院回歸社會的意願。是否可做些配套措施鼓勵家屬帶服務使用者回家,回歸社會。
六. 本問卷調查的限制與發現
- 無法確知填答者對法規的理解,難以確認收集資訊的正確性。
- 填答者對政策或相關辦法並不了解,例如:
2. 寢室規定除了每間人數須在四人以下,且小型住宿機構每人寢室平均應有五平方公尺,一般住宿機構每人平均應有七平方公尺。此規定乃是兩項條件皆須符合,且是以機構當初立案收容人數為計算基準。
3. 第九次機構評鑑將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納入。
七. 建議因應策略
- 請內政部舉辦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等相關修正條文說明會,協助機構了解可能之影響與因應。
- 請內政部研擬機構縮減床位之相關配套措施:
2. 簡化縮減床位之重新立案程序
3. 改建/增設/修繕等之經費補助措施
4. 若機構採用”社區居住服務方案”作為縮減之因應,服務對象之機構托育養護費可轉移。
5. 設立專業之輔導與諮詢機制,以協助機構因應改變。
社區居住聯盟再次呼籲
一、呼應新版身權法權益維護之要求,政府應善用此契機,提出「台灣教養院轉型策略與計劃」,並與國際接軌。
二、服務轉型之法令鬆綁或重新修訂至為繁雜,因此,機構轉型應從公立教養院做起,是為最佳策略。內政部宜有計劃地以此轉型經驗提出轉型措施,重新修訂法規、建立服務模式、設算經費與設立期程等,並以行政系統統一解釋,使民間機構有所依循(而不是目前依各政府各承辦人員不同認定,混亂如瞎子摸象般作業,法令碰壁了就轉個彎、轉個彎又碰壁了;民間機構無所適從,本來合法一下子變非法,被要求限期改善,痛苦極了。)
針對此議題若您有話要說,歡迎email至taiwanliving@gmail.com 社區居住聯盟 秘書處,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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