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身心障礙機構服務何去何從?」連署

提案單位: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  中華民國啟智協會
2008.9.15

壹、「教養機構服務費」補助資格生變,導致機構經營困難,不排除走上街頭抗爭

說明
1.依據「九十七年社會福利補助申請項目及基準」規定,「自九十八年度起,各類人員配置不符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及學經歷資格規定者不予補助」。事實上,內政部遲至七月才函發公文至縣市政府,而縣市政府並非皆告知機構,導致各機構本年度進用相關人員時並不知情。內政部公告此大大影響機構收入之規定,程序粗糙且內容不符實務現況與需求,卻要機構自行負責,道理何在?


2.依據「中華民國啟智協會」今年七月調查發現,各機構尚有至少六百餘人員未符合資格(不包括尚未回函者)。然而,內政部今年僅開七個培訓班,僅能提供二百餘人受訓機會,道理何在?

3.偏遠地區專業人力原本就缺少,尤其新設立的機構更是如此,內政部此新規定難道要這些機構關門大吉嗎?

4.許多機構反應,若內政部強行執行此規定,將迫使機構:

(1)解雇不符資格人員:其勞工權益之損失,內政部怎會無責?一時之間(偏遠地區甚至數年之間),絕對無法補足專業人力,個案服務如何執行?個案權益如何維護?

(2)不排除邀請個案與將被解雇勞工至內政部進行抗爭。

要求

1.修改「九十七年推展社會福利補助項目及基準」:此規定不止九十八年度難以執行,數年內亦是如此。

2.未取得資格之人員,應給予進用後二年內取得資格的緩衝期。

3.對於專業人力不足之偏遠地方,應有特殊配套與補助措施,以利維護偏遠地區弱勢國民權益。

4.有關培訓班開辦權責,中央與地方政府應協調並辦理足夠之班級,此責任在政府而非民間。

5.教保員不能執行生活服務員業務以申請補助令人不解,中央與各地方政府認定不一,應協調之。

6.「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6條中「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專業人員」之資格認定,亦應具體說明,以便機構聘用適用人力,符合申請補助標準。

貳、新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寢室設施之新規定,機構轉型勢在必行,亦為臺灣服務轉型新契機,內政部應善加利用,提出機構轉型配套措施,集結眾人智慧,以作為妥善準備。

說明

1. 此新規定令機構採取的策略與面臨的困境有二:

(1) 服務空間不足,必需縮減床數: A.若縮減床數,則違背機構設立時內政部所核定之補助款,需退回之; B.個案數減少導致營運成本增加。

(2) 另行購置房舍,移轉部份個案至另新開辦之全日型服務機構、日間服務機構或社區居住方案:A.房舍購買成本昂貴; B.新購房舍與母機構關係為何?定位如何?:為附設機構,或獨立機構,抑或方案?各地方政府認定不一; C.個案移轉後,其相關的專業人士補助與法令規定限制種種,執行困難。

2. 天主教服務系統為早年提供障礙者服務重要支柱,服務多年後多數都有房舍老舊面臨改建之規劃。然而,改建後之新機構是否需重新立案、日夜分開之服務是否需分別立案、人員補助申請等,均需有明確的行政法規依據。

3. 機構申請補助之際均符合當時「無障礙建築法規與機構設施設備標準」法規要求,今因法令修改,卻以新法標準要求或以要求退回補助款威脅之,令機構難以因應。法令之修改應不溯及既往,或有完整規劃之配套措施,否則將窒礙難行徒增民間困擾。

4. 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申請縮減原設置床位數(減床)處理原則(草案)」,只提出原則,未有實質方案與預算編列。

深深期待 

1. 呼應新版身權法權益維護之要求,政府應善用此契機,提出「台灣教養院轉型策略與計劃」,並與國際接軌。

2. 服務轉型之法令鬆綁或重新修訂至為繁雜,因此,機構轉型應從公立教養院做起,是為最佳策略。內政部宜有計劃地以此轉型經驗提出轉型措施,重新修訂法規、建立服務模式、設算經費與設立期程等,並以行政系統統一解釋,使民間機構有所依循(而不是目前依各政府各承辦人員不同認定,混亂如瞎子摸象般作業,法令碰壁了就轉個彎、轉個彎又碰壁了,民間機構痛苦極了)。
3. 住宅法(草案)第三章提出「社會住宅」,將是台灣弱勢住宅最重要之法律依據與磐石。內政部如何善用百萬戶空閒房舍轉為服務房舍,至為重要。

4. 因應無障礙建築法規與機構評鑑建物設備指標,機構必須增建改建或改善設施設備,經費龐大。內政部應進行機構改建改善需求調查,並設專案經費與建築顧問協助之。

參、新版「身權法」之推動、相關子法之修訂與相關服務之執行,政府準備好了嗎?

深深期待

1.政府宜儘早提出說帖,以說明因應新版身權法之全面性與階段性目標、政策、實施策略、計劃與經費預算,使弱勢國民與機構經營者有結構性全面了解。

2.身權法子法繁多,宜邀約更具實務專業者(代表性)參與修訂,尤以第50、51與71條為甚。

3.相關子法執行皆需有適當之配套措施,宜更廣泛邀約機構經營者(普遍性)商議。

4.中央與各地方政府對法令詮釋不一,宜統整之。

5.法令修訂完成,在執行上應給實務機構緩衝期,以便規劃因應之道、儲備人力與籌募經費。

以上所提,懇請內政部於今年9月30日「機構聯繫會報」提出具體說明,以免眾服務機構無所適從。

本連署活動共計100個單位 / 機構連署支持

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

第一兒童發展中心

台北縣中和兒童發展中心

台北縣愛智發展中心

台北縣愛立發展中心

台北縣崇愛發展中心

台北市博愛發展中心

台北市恆愛發展中心

三興團體家庭

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北市金龍發展中心

台北市心路社區家園

台北市三玉啟能中心

光仁社會福利基金會

中華民國自閉症總會

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北市城中發展中心

台北市建軍團體家庭

台北市鵬程發展中心

台北市永明發展中心

台北市和平發展中心

台北市裕民發展中心

台北縣愛育發展中心

台北市弘愛服務中心

台北市喜憨兒社區照顧中心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北市一壽重殘照顧中心

中華民國關懷魚鱗癬症協會

台北縣樂山療養院

台北縣康復之友協會

桃園縣愛家發展中心

桃園縣天使發展中心

桃園縣路得啟智學園

桃園縣觀音愛心家園

台灣省八德殘障教養院

中華民國傷殘重建協會

桃園縣長長教養院

台灣省啟智技藝訓練中心

桃園縣私立庭芳啟智教養院

新竹縣華光智能發展中心

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

新竹市仁愛啟智中心

新竹市晨曦發展中心

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

苗栗縣幼安教養院

苗栗縣聖家啟智中心

苗栗縣新苗發展中心

苗栗縣廣愛教養院

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

瑪利亞啟智學園

台中市愛心家園

台中縣霧峰教養家園

台中縣立達啟能訓練中心

台中市慈愛智能發展中心

台中市啟智協進會

台中縣信望愛智能發展中心

台中縣德水園身心障礙教養院

南投縣德安啟智教養院

南投縣炫寬愛心家園

南投縣玫瑰啟能訓練中心

彰化市慈愛教養院

彰化縣聖家啟智中心

彰化縣聖智啟智中心

彰化縣基督教喜樂保育院

彰化縣慈生仁愛院

彰化縣聖母聖心啟智中心

雲林縣華聖啟能發展中心

嘉義縣聖心教養院

嘉義縣一心教養院

台南縣德蘭啟智中心

台南市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

台南市光明早期療育中心

台南縣施恩教養院

台南縣康寧教養院

台南縣慈惠教養院

台南縣龍崎教養院

台南縣天主教蘆葦啟智中心

台南縣荷園教養院

台灣省私立心德慈化教養院

台南縣私立蓮心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啟智中心

台灣省鴻佳啟能庇護中心

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南區服務處

高雄就業服務中心

左營啟能中心

高雄市樂仁啟智中心

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玫瑰園社區照護中心

高雄紫羅蘭社區家園

高雄市尚禮社區照顧中心

高雄市博正兒童發展中心

高雄市康復之友協會

台灣無障礙協會

屏東基督教勝利之家

宜蘭縣天主教聖嘉民啟智中心

台東縣私立牧心智能發展中心

台東市救星教養院

台東市馬蘭榮家附設慎修養護中心

澎湖縣惠民啟智中心

金門縣私立 晨光教養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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