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

住宅法之意義--保障公民居住水準 加速市場餘屋消化

住展雜誌97年6月第324期第96~101頁 作者:施絢傑
(本文專訪社區居住聯盟常務理事陳美鈴)

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各項基本權利,似是在平常不過的道理。
目前對多數人來說,居住這檔事,也並沒有困難或紓困之急迫性。
然而現實是,不僅現階段潛在的弱勢族群居住問題嚴重,
社會財富分配之M型化,更使中產階級正逐漸消失。
不久的將來,在居住層面上,將有更多人成為弱勢。
而住宅法,其實就在保障所有公民,在居住上維持一定水平之基本權益!

 知名日籍社會經濟觀察家大前研一著作之《M型社會》一書,至今仍引發台灣社會相當大的震撼與迴響。書中提到的社會財富及階層兩極化現象,似乎已被多數人認為,是解釋目前台灣社會眾多特異現象之原因。

 到底台灣社會是不是在階級上趨向M型化?目前恐怕還不能斷下定論。然不可否認的,台灣地區貧富差距逐漸並持續擴大,是不爭的事實,且情況遠比政府單位之統計數據或報告更加嚴重。

 假設政府短時間內,無法從經濟發展及租稅制度上進行變革,逐漸扭轉這樣的趨勢發展,那麼在可見的未來,將有更多人淪為弱勢族群,中產階級很可能真會成為歷史名詞。

住者有其屋 應為基本保障

 因應此情勢,政府其實也做了些事。如全民健保、規劃中的國民年金,甚至新政府拋出的負所得稅概念,就都是很好的例子。姑且不論全民健保執行上的問題,這種全面性社會安全或保險措施,和過去按照身分或家戶收入僅少數弱勢獲得補貼或補助之福利制度,的確是更貼近時代趨勢的制度與思維。

不過如涉及居住方面,則顯然尚未受到同等重視,現階段仍是青年、勞工等身份之補貼措施;近年扮演拉抬房市買氣角色的優惠房貸,也還是有一定的資格限制。那麼什麼制度或辦法,才是保障所有公民居住權,實踐『住者有其屋』之最好方式?答案,可能就在住宅法的制定。

 那麼住宅法是什麼?具體的內容和揭示的精神又為何?從目前的住宅法草案來看,應該可以分為社會住宅、居住平權及資訊公開三大項。

 實際參與草擬本法,也曾參與過去台灣幾次重大社會運動的住盟常務理事陳美鈴表示,包含住盟之成立和他們開始推動住宅法,都是些許無心插柳的結果。

 住盟重要成員之一的瑪利亞基金會,除輔導喜憨兒就業技能輔導之外,後來也開始關心另一個更重要的議題;因為不像其他弱勢或身心障礙者,喜憨兒的居住及生活照料是終其一生的大事,加上民國九十四年在中壢北帝國社區發生社區驅逐啟智生,甚至暴力相向事件。為了爭取這個特殊弱勢族群住的權益,住盟誕生,並開始推動住宅法。

推動住宅法 起於關懷弱勢

 而當住盟開始接觸此一領域,這才驚覺,住宅法的複雜及跨領域程度,不僅有社會住宅及居住平等或平權的概念,更包含許多政策分工及市場經濟層面的東西。陳美鈴說,他們這就好像誤入叢林的小白兔一般。但既然已經一頭栽下,住盟也只有義無反顧,開始了這段推動之旅。

 其實早在民國八十八年初,內政部即根據『強化經濟體質方案』中,具體措施五『健全土地及住宅政策』,於同年四月開始研擬住宅法,後來由於遲遲無法做成共識,九三年一月經建會決議暫緩住宅法立法,改為先行制定所謂住宅政策。

 到此處為止,無論住宅法或政策,制定之理由都相當單純,主要是當時電子業竄起,收入非常優渥的高科技從業人員,對薪資節構及現制產生的衝擊。就舊制而言,這些高收入新貴因為仍具勞工身分,故能享有住宅補貼。這樣因產業結構發生遽變,而形成的舊政策謬誤,是政府制定住宅法或政策的簡單初衷。

 九三年二月,行政院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住宅政策目標因此從原先的住宅補貼機制合理化,轉為『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於是住宅法據此改變,重新浮上檯面。

 另外,也由於期間發生多起包含智能障礙、愛滋病患,甚至學生租屋等弱勢族群之住宅歧視案件,因此因應社福團體呼籲,增列有關住宅權利平等專章(草案第六章)。由於這番的時空背景,後來我們看到的住宅法草案,具有強烈的社會福利性格。

社會住宅 含補貼及獎勵參與

 由於這樣的轉變,住宅法也因而招致不少誤解或標籤化。畢竟台灣過去除了購屋租屋補助外,最大的相關政策就是國宅。只是過去的國宅政策,從實際的成效看,是錯誤失敗成分居多。目前對住宅法制定持保留態度者,很多就是對草案中所謂社會住宅,和過去的興建國宅做連結。

 然而陳美鈴強調,住盟推動之住宅法,當中的社會住宅,絕非過去那種國宅之興建。事實上,住盟也不贊成過去的國宅,他們所持的理由是,這種集中化的社會住宅形式,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標籤化。這和晚近社會福利新思維主張的融入社會,是不相符的。

 陳美鈴解釋,包括金額補貼、貸款利息或利率優惠,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平價購入或承租之住宅,都是廣義的社會住宅【註】。同時還可透過獎勵措施,訂定適當優惠辦法,甚至提供低價公有土地或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讓建商做開發,條件則是提供一定比例的社會住宅(草案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條)。

 因此,住盟其實贊成社會住宅融入市場機制,以更積極的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辦、提供各種形式之社會住宅。

 由於住盟的成員都是知名的社會福利組織機構或相關領域人士,因此對他們來說,住宅法的重點自然在社會住宅及住宅權利平等這兩章。然就廣大一般消費者來說,平心而論,對社會住宅或居住平權之精神,實難立即感同身受。

 畢竟台灣目前自有住宅率超過八十七%,實際上現階段也只是大台北都會區高房價,讓多數人望之卻步。但談到居住品質或住宅市場資訊,則就是切身相關的大事。

保障居住品質 提供透明資訊

 對消費者來說,市場資訊的不透明,使他們要評估比價、訪價所得資訊之可信度時,難度倍增,這正是多數消費者實際進入購屋流程時,最頭痛的事情。而如果住宅法順利制定並施行,則政府相關單位就有法源依據,設立相關資訊蒐集及彙整機構,並要求業者提供相關交易資訊。

 如果政府能定期發布正確之市場資訊,則不僅消費者有具公信力的官方數字可參考,現階段市場激烈的多空論戰,也不容易重演,讓消費者看得霧煞煞,不知未來房市到底是還有支撐力道,還是真有泡沫且有破裂危險。

 當然,保障基本居住水準的部份,更是具有積極意義。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現代人已逐漸接受保險概念,然而要保障居住生活水準,則民間保險商品仍難達到,唯有透過公部門社會保險之實踐,才能做到全面性的照顧,這不只是對弱勢族群,更是對所有國民而言。

 而對業界來說,或許公開交易資訊,是打破目前的市場慣例,勢必產生衝擊。不過如果細則辦法明定,這些交易資訊純供官方機構統計彙整,絕不做它用,則負面衝擊當降至最低。反過來說,開發商進行購地推案,也因此將有政府統一公佈之資訊可佐。

 而居住水準當中,有關推動『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部分,其實對業者也是利多一樁。因為有了客觀的營建品質評估標準,業者就能遵循,減少因營建品質認定不一,可能產生的購屋糾紛,價格也將有另一項利器支撐。

 另外,如果獎勵或促參優惠辦法能制定合宜,則目前的市場餘屋,將可透過對弱勢者之補貼,適當獲得消化,加速活絡市場發展。民間業者參與興辦社會住宅,更能藉此創造更大的附加價值及利潤,房價水準可能更好、保值效果更佳。一般購屋人也會更樂於選擇這種環境更好、設備更佳的社區,創造各方皆贏的最好結果。

住宅法推動 任重而道遠

 由此來看,或許台灣的住宅相關政策及法令已落後英美先進國家超過百年(英國早在一八九○年即制定此法),但所謂『萬事起頭難,總是不嫌晚』。有些事情,做就對了!

 住宅法目前在草案階段,還有很多需要補足的部份,特別是有關居住品質及住宅資訊部分。部分看法認為,住宅市場應尊重完全回歸市場機制,不宜過度以政府力量介入,有專家學者甚至指出,住宅法的立法時機已過。但從上述分析來看,只要遊戲規則訂好並切實執行,維護社會公平與市場經濟企業獲利並不衝突。

 住宅法揭示的各項精神,確實都應適當落實,如此才能在尊重市場經濟之前提下,適當平抑整體房價,照顧廣大一般群眾,且維持社會既有的公平和諧,而政府其實仍責無旁貸。

【註】
社會住宅之英文為Social Housing。Housing一詞其實有包含居住之類,動詞之意味,並非單純之名詞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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