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

會訊第24期出刊 歡迎線上閱覽

是誰賦予你權利?
Who give you the right?
725日在伊甸基金會辦的「邁向台灣障礙者世界公民之路」工作坊,講師金亨植(Hyung Shik Kim)教授(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委員會委員)為與會者介紹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宗旨、內涵及推動情形,最後邀請譯者現場問答:「是誰賦予你權利?」譯者回答「這是我生來就有的權利」,然而金教授還是重複問同樣的問題,大家開始丟出不同的答案:因為我是公民、因為我有繳稅,簡短的問答,金教授讓大家恍然大悟障礙者倡議時應該堅持的理念和態度,是慈善/福利的觀點,還是人權的觀點。
韓國已與聯合國締約CRPD並國內法化,當障礙者遭受權利剝奪時,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救濟,同時定期接受國際審查,伊甸與殘盟等團體積極推動將公約國內法化,81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CRPD施行法,代表台灣身障者的人權將更獲得確保。在此分享CRPD居住權部分的內容: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19 獨立生活和融入社區
本公約締約各國確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的選擇,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於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這項權利,充分融入和參與社區,包括確保:
(一)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住地點,選擇在那裡及與那些人一起生活,而不是被迫按特定的居住安排來生活。
(二)身心障礙者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援助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協助他們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避免與社區隔絕或隔離。
(三)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用為大眾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且這些服務和設施符合他們的需要。
障礙者充權 政府、社福組織準備好了嗎?
公約內容明顯和身權法所定的:各縣市應發展○○服務的詮釋差異很大,呈現福利與權利觀點的差別,當人權意識日益抬頭,社福組織的服務是否足以因應?如障礙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是否有選擇權、參與權,即使其認知的能力有限制,而這些權利將不再只是一種形式,是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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