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聯盟的使命與挑戰

理事長的話
理事長 李崇信 2008.07
人生而自由、平等,它不僅是民主國家的基石更是普世的價值,即使對於身心障礙人士亦然。基於此,國際上均以『正常化原則』做為保障身心障礙人士權益之基本原則。正常化原則的重要面向包括:一個人每天活動的正常節奏,形成其每天生活的正常作息;有機會經驗生命歷程的正常發展;物理設施必須符合社會上同樣性質的一般設施形式等。

但是當我們用這標準來檢視散佈在全國照顧成年心智障礙成人的『全日型住宿機構』時,常發現就不是這麼一回事了。尤其過去十五年間為台灣福利機構增長最多的時期,所增加之機構絕大多數為隔離式的教養院,與世界『非機構化』潮流相違背。雖然修訂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行政院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都強調『社區化』服務。因為現有『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教養費補助的規範,無形間均造成福利服務『機構化』的發展。


這種趨勢是否真正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呢?由內政部的統計數據來看,目前教養機構照顧了17,000名身心障礙者,佔心智障礙者人口很少的比例,照道理說應該有許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沒有獲得照顧才對。但是依最近內政部的統計(97年3月),全台灣所謂「全日型住宿機構」尚有空床位約二千四百床。這現象說明了身心障礙者並不是沒有服務的需要,空床位代表著這種照顧方式是不合時宜的服務方式。因為這種服務方式假設心智障礙者『不適合社會生活』,所以需要被安排在美其名為提供『保護』事實上是限制自由的居住環境裡,日復一日,年復一年過著單調、缺乏色彩的生活。

觀察台灣目前對身心障礙兒童及特殊教育的措施,早療機構普遍設在社區中,提供日間的訓練與復健方案。接下來的義務教育,學校也多以通勤方式使特殊學生得到教育的機會,所以這些長期接受社區式服務的身障者,離開學校後很難要他們回頭去接受隔離式的教養服務。因此我們可以斷言,未來此類型機構將遭市場全面淘汰。

所以當前我國提供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的重點應是從『機構本位』改變為『社區本位』,符合正常化的原則;強調方案發展而非建築擴增,並使用一般的社區服務,追求整合性的社區服務目標。

社區本位服務強調『方案』而非『床位』。也就是說強調利用社區現有設施或建物,作為身心障礙者居住與工作的場所。也就是利用租賃、契約、或購買現成設施,而非建構新的「機構式建築」,避免強化舊有的照顧模式。

此外,在整合性的社區服務目標上也強調社區生活服務,亦即透過不同的方案,如:支持性居住、支持性工作、危機協助、行為塑型方案、親職訓練,以及喘息照顧等。所謂的機構,往往是自足式的形式。而社區本位模式,則堅持使用『正常的』社區服務。譬如:社區的醫師、牙醫師、醫院、商店、休閒中心、公園等。在地得到服務更符合『正常化原則』精神:「使身心障礙者在居住地以社區的資源得到服務」。

聯盟的使命與挑戰

「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簡稱住盟)由一群有相同理念的社會福利機構、組織及專業人員所組成。我們憂慮目前我國對心智障礙者服務模式之趨勢,包括政府的政策、機構的發展及社會的氛圍。若要促成整體的改變,要努力的重要事項建議如下:

(一)政府政策:

公共政策方面的主要目標,是使身心障礙者在自身所在的社區中,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接受服務與支持。為達成此目標,政府應該在法令及經費的運用上之改變:

1.修改機構設施標準,使機構更人性化、家庭化。

2.以方案方式提供更多元的居住方式,供身心障礙者選擇。(現有教養補助使身障者只有進入教養院一途沒有其他選擇很不合理。)

3.制定身心障礙者「住宅政策」,更以個人為考量提供身心障礙者獨立方式之居住。

4.制定反歧視法,避免身心障礙者之基本權益受妨害。

(二)專業支持

在身心障礙者個人層次的主要目標,是增加獨立性/互助性、生產性、社區整合性、以及提升生活品質。傳統的以『照顧』為主的服務方式無法滿足個體全面的需要,必須建立含納一般環境與人的支持網絡。因此,服務提供者應將焦點從『照料』轉移到把時間運用在『創造與發展支持網路』。對不同職務、角色之提供服務者,需要使用共同語言來溝通,使案主得到適切的服務。對於機構服務之評鑑內容,也應從『照顧品質』轉為個人之『生活品質』。這對機構的經營者及工作人員來說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傳統專業人員的訓練內容需要從觀念與操作方法都做大幅的改變。


(三)社會倡議

雖然我國的經濟與政治上都有長足的進步,但對於社會中弱勢者的權益保障仍有改進的空間,尤其對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與社會生活的保障。以不當言語或舉動傷害弱勢住民,或粗暴的限制弱勢住民生活權益,或以集體力量迫使遷離等情事仍時有所聞。要推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的理念,對於遭受歧視或受損者協助其權利之維護與實踐是必要的措施。立法以保障其權益是消極的一面,透過社會教育以消彌人們對身障者的刻板印象,進而接納及協助,使身心障礙者融合於社會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