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蒙特婁智障宣言
the Montreal Declaration on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周月清 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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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前言
2004年10月5日至6日在加拿大蒙特婁 (Montreal) 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PAHO)和WHO的智障者聯席會議上通過了「蒙特婁智障宣言」(the Montreal Declaration on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有代表美洲17個國家65個團體及個人參與連署;宣示智障者權益的合法標準,及相關法案的擬定,以支持智障者可以參與決案以維護其人權。
參與的代表包括政府單位、家長協會、非營利機構、智障者本人的相關協會、國際法等、人權代表及智障者代表等,共同討論智障者的基本人權。
宣言的目的在引導國際組織,含個人及政府單位,可以確保及落實智障者的公民權益;同時提醒國際社群重視智障者的獨特性以確保其基本權益。
此宣言可以摘要為三個基本權益,即:平等(equality)、反歧視(non discrimination)、及自決(self-determination); 並具有三個獨特性包括: (1)這是第一次美洲各國代表可以有所共識,而這些人及單位都是非常具有影響力的;(2)為了智障者的平等權益可以落實而相互取得共識;(3)同時大家也在如何支持智障者的平等權益落實的方法、支持策略及決策過程取得一致性。
此宣言已被聯合國在生心理健康及人權保障的標準法則中獲得支持,對這一族群人權保障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此宣言同時也獲得美國智障與發展障礙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AAIDD(原AAMR))的簽署。
雖然宣言在2004年才發表,但無庸置疑的其影響包括政治面、社會面、經濟面及文化面;因為此宣言被期許為智障者人權保障的法制面的標準,並期許可以促進全球性對智障者基本人權的認知及支持。
本權利宣言共有12條。其中包括宣示(Declare that)、同意(agree)、呼籲(call upon)等三部份:
一、 宣示 (Declare)
1、 智障者如同所有的人,生而自由及擁有平等權利與尊嚴。
2、 尊重個人特質;智障者的智力障礙和其他人一樣(如女人和男人),屬於他/她的特質及個別差異性;智力障礙在不同的社會文化有不同的解釋,但其尊嚴、自決、平等及正義是國際社群的普遍價值。
3、 依據法律、國際人權憲章、宣言及標準,政府有責任保護、執行及確保智障者的公民權,其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益,以及其基本自由。因此政府有責任保護智障者在未得到他/她能力所能理解下與被告知下,免於醫療及科學實驗,或免於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視、隔離、烙印、剝削、酷刑、不人性及不恰當的被對待或處罰。
4、 人權是不可被分割的、是通用的、是相互依賴及相互關聯的,因此促成最大可能的生理與心理健康的權益及福祉也是和其他公民權、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及基本自由權是相互連結的。智障者和其他所有人一樣,健康權益的落實須建構在完全社會融合(full social inclusion),適當的居住與生活標準以促使得以接受融合教育、參與就業及使用社區服務。
5、 a). 所有的智障者都是完整公民,在法律之前都是平等的,在尊重他/她的個別差異性及個人的選擇下,權益的落實是其法定權益。
b). 智障者的平等權利因此不只是機會,在他/她的選擇下,同時也包括制定適當的法案、正面行動、居住與支持。政府必須承諾上述的權利是存在的,及可用的以及依據智障者的需求、自由及被告知下,他/她可以愉快的使用適當的服務。
c). 為了尊重智障者的人權及其基本自由,必須促使其可以完全與社區融合;因此,所有的智障者都必須得以接受教育、訓練和權益義務有關的資訊。
6、a). 智障者如同其他人一樣有權利選擇他/她的生活,即使是他/她有困難針對他/她的喜好,比較正面的選擇和決定,針對他/她的成長、關係及社區參與自己做選擇、溝通,如同落實5b,智障者應該在被支持下以及在和他/她溝通和被尊重下做選擇。因此,針對那些有困難獨立做選擇及決定的智障者,法律及政策應該要促進及確認這些智障者是被支持下做選擇;政府應該提供相關服務及必須的支持以促使智障者對其生活做有意義的選擇。
b). 沒有任何理由使智障者因為他/她的障礙沒有能力做選擇;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為了保障智障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下其自我選擇可以被拒絕。這種拒絕接受他/她的選擇只是短時間的,而且必須是在獨立的及勝任的權益代理人的確認下。
c). 一個獨立及有能力的政府當局,必須竭盡所能在證據支持下,尋找可以代理智障者執行決策之人,即便該位決策代理人也需要足夠且適當的支持。而政府當局在整個過程中,都必須給予協助與引導,包含個人有關的權利:主張、被傾聽、呈現證據、找尋專家為其言行佐證、由智障者指名一位或多位信賴的他人為其代表(此人能被充分告知相關訊息)、對其聽到的任何證據提出質疑、對任何不利的發現要求上訴。任何決策代理人,都必須考量智障者的喜好,致力設身處地以智障者的立場做出決定。
二、 同意(Agree)
7、 支持及維護智障者的權利,宣導此保障智障者權利及基本自由的國際人權宣言,宣誓及標準;並且促進或發展此宣言,將這些權利整合到國家相關政策、法案及計畫。
8、 經由智障者、家人及其社會網絡與社區的參與,支持、促進及執行智障者進一步的社會融合與參與。 因此,「我們」蒙特婁PAHO/WHO智障者會議呼籲
三、 呼籲(Call Upon)
9、a). 確認智障者在社會是完整公民。
b). 在國家及國際法案下,政府有義務確認及保護智障者的權益;智障者本人參與發展及評估與他們相關的法案、政策或計畫,並且確認有足夠的經濟及行政資源可以落實這些法案。
c). 政府要促使智障者得以與社會融合,以研究、立法、行政配套措施及教育方法等落實。
d). 政府應提供社區、智障者及其家人各種支持,以落實智障者的權益及促進和強化智障者的相關組織。
e). 政府應該發展及執行人權教育、訓練、及資訊方案給智障者。
10、各種社會及公民實踐者
a). 主動參與尊重、促進及保護智障者的人權及基本自由。
b). 經由創造及社會開放和非烙印化的維護,積極保護智障者的尊嚴、生理、道德及心理的完整與發展。
11、智障者及其家人
a). 認知智障者和所有的人一樣享有同樣的權利和自由;他們有法律權益保障及獲得法律訴訟相關的有用資源,在法庭上其權利可以免於被侵犯;而這是依據國家與國際法。
b). 確認智障者有參與國內和他們相關的各種法案、政策及計畫的發展,包括上述這些評估工作。
c). 和國內、國際、政府、非政府障礙組織合作,以促使整合及強化國家與國際的障礙者基本權利的促進和維護。
12、國際組織a). 整合智障者在其分類方案上、工作上及發展上,回應智障者及其家庭得需求和聲音;以確認智障者的權利得以落實。
b). 和政府、智障者、非政府組織合作,包括資源及技術性的協助,促使此宣言的目標,包括支持障礙者完全參與社會及社區服務的整合得以實踐。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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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vs.insp.mx/rsp/_files/File/2008/suplemento%202/9-perspectiv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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